违法分配利润的股东返还责任

商法-131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乙为东华有限公司股东,甲持股60%、乙持股40%。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由乙担任。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无分红决议,乙径行决定向甲分配红利100万元,亏损未补、公积金未提。问:甲应否返还该笔红利?
应当返还。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法》第210条,公司分配税后利润,须先经股东会决议,并先以当年利润填补以往年度亏损、提留法定公积金;违反者构成违法分配,股东应将所得退还。要件为:
  1. 第一,经股东会决议分红;
  2. 第二,亏损先补、公积金先提;
  3. 第三,违反规定分配。 本案中,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无分红决议,董事乙径行拍板向甲派发红利100万元,董事越权分红,且亏损未补、公积金未提,致公司账面严重亏损;甲取得该款欠缺合法依据,应全额退还。违法分配利润无决议、亏损未补、公积金未提,分红即属违法,股东须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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