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的可撤销事由认定
题干
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有权解聘经理。甲召集董事会,甲、乙、丙三人全部出席,决议免去乙的总经理职务,乙未在决议上签名,起诉请求撤销。法院应否支持?
乙的撤销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应驳回。依据《公司法》第26条,董事会决议可撤销须存在三类瑕疵:
- 第一,召集程序违法违章,即非有权主体召集或未通知全体董事;
- 第二,表决方式违法违章,即同意比例未达法律或章程门槛;
- 第三,决议内容违反章程。 本案中,会议由董事长甲召集,甲、乙、丙三人全部出席,召集环节并无不当;章程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甲、丙投赞成票,已达到该比例;章程将解聘经理的职权授予董事会,免去乙的总经理职务未越出授权,程序与内容均无瑕疵,故不存在可撤销事由。决议撤销之诉 召集、表决、内容三关全过,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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