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被否定后的登记回撤与善意保护
题干
甲公司在未通知股东乙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并已办妥变更登记。该决议被法院撤销后,乙要求撤销变更登记,并主张善意投资人取得的股东资格一并失效。应如何处理?
公司应办理撤销登记,但善意相对人不受牵连。依据《公司法》第28条,决议被生效裁判否定以后,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公司依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之间已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继续有效。
- 第一,前提是决议已被生效裁判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
- 第二,仅就依托该决议完成的登记事项回撤;
- 第三,对善意相对人不溯及否定。 本案增资决议因未通知乙参会而被撤销,公司应撤销增资变更登记;善意投资人凭对外公示登记取得的股东资格与出资安排不因此失效,乙的该部分主张不能成立。 决议倒下,登记回撤,善意相对人不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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