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登记的让与担保能否优先受偿

商法-37 · 股权转让 · 案例题 · 必考 · 26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担保对丙公司所负的两年期借款,签约把所持A公司27%股权转至丙公司名下,并约定到期不清偿本息时丙公司可就该股权优先受偿;事后双方一直未办股权变更登记。借款到期甲未还,丙公司能否主张优先受偿?
约定有效,但丙公司不能主张优先受偿。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形式上移转财产担保债务的约定有效,债权人须待权利变动公示完成才取得优先地位。
  1. 第一,双方存在担保合意而非股权转让合意;
  2. 第二,标的股权已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
  3. 第三,须完成股东名册与工商变更登记即权利变动公示;
  4. 第四,债务人到期未清偿。 本案约定有效,但股权始终未变更登记、公示要件缺失,丙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仅得请求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本息。若约定到期不还股权即归丙公司所有的,该条款无效。未公示=有请求权,无优先权登记公示是优先受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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