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中流质条款的效力

商法-185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8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有如月公司50%股权,因缺资金向乙借款500万元,约定将该股权转至乙名下,清偿后返还,届期未清偿则股权归乙所有。后甲无力还款,乙诉至法院。该约定是否有效?
①该约定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股权让与担保部分有效,流质部分无效。 ②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 ③要件:
  1. 第一,须以担保为目的形式转移股权;
  2. 第二,债务未获清偿时债权人仅得折价或拍卖变卖受偿;
  3. 第三,约定不履行债务即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属流质条款而无效;
  4. 第四,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效力。 ④本案甲为借款将股权暂过户至乙名下、获清偿后返还,属形式转让、担保目的,借款与过户安排整体有效;到期不还即归乙所有的约定仅该部分无效,乙仍可就股权变价款优先受偿。让与担保本身有效,无效的只是到期不还即取得所有权这一流质条款形式转让+担保目的=让与担保有效;直接取得所有权=流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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