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商法-181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1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蓝山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持股40%,其余股东持股60%。公司2018年至2022年连续五年盈利,却始终未向股东分配利润,甲对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均投反对票。后甲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请求应否支持?
应当支持。依照《公司法》第89条第1款,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时,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要件有三:
  1.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
  2. 第二,该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3. 第三,股东对该决议投反对票。 本案中,蓝山公司2018至2022年逐年盈利、具备分配条件却始终不分红,甲对历次不分配决议均投反对票,属异议股东,故其回购请求权成立,公司应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盈利须连续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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