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的效力与优先购买权
题干
甲向乙借款50万元,2024年7月9日到期未还。双方商定,甲以其持有的天华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折价抵偿该笔欠款。该抵债约定是否有效?
该以股抵债约定有效。依据《公司法》第84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要件:
- 第一,主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数额确定;
- 第二,抵债约定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属于流质、绝押条款;
- 第三,内容不违法,不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
- 第四,该行为实质属于股权对外转让,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本案中,甲对乙的借款已到期未清偿,此后才商定以所持天华公司10%股权折价抵债,意思表示真实、无流质约定,故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但它等于把股权转给非股东乙,甲应先通知其他股东,由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到期后抵债有效,抵债即对外转让,须通知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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