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受侵害后的救济路径

商法-31 · 股权转让 · 必考 · 233 字 · 9 个采分点
题干
刘某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先按高价通知其他股东,待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再以低价与受让人签约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其他股东知情后应如何救济?
其他股东可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按同等条件购买。依《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应予支持。要件有三: 一是存在未通知、欺诈等侵害行为; 二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同等条件起30日内主张,且股权变更登记未逾1年,两者同时满足; 三是须按同等条件购买,仅请求确认合同或变动无效的不予支持。 本案刘某以虚高条件骗取放弃,属欺诈,其他股东期限内主张购买应予支持;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瞒卖骗卖,按同等条件买回
此处 9 个采分点,约 233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9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