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目的正当性认定

商法-163 · 2022年真题(回忆版) · 案例题 · 常考 · 29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兼任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股东乙拟将股权转让给经营同类业务的丙公司,为评估股权价值,书面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甲以其目的不正当为由拒绝。乙的查阅请求应否支持?
拒绝查阅不合法。依《公司法》第57条、《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股东依法享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须有合理根据认定其目的不正当、且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方可拒绝。要件:
  1. 第一,请求人具备股东资格;
  2. 第二,书面提出并说明目的;
  3. 第三,拒绝须有合理根据;
  4. 第四,竞争性须指向股东本人,即股东亲自经营或代他人经营与公司核心业务存在实质竞争的业务,方属目的不正当。 本案中,乙查账仅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其本人并无竞争性经营;受让方丙公司虽同业竞争,但该竞争关系不能移转于乙;亦无事实表明查阅会损害公司利益。故为股权估价查账目的正当,甲拒绝查阅不合法。股东知情权查账三步:股东身份—说明目的—公司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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