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与债权人救济

商法-36 · 股权转让 · 必考 · 29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股东甲为担保所欠乙的借款,与乙签约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至乙名下,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借款到期甲未清偿,乙主张按协议取得股权并优先受偿。该约定效力如何?乙能否优先受偿?
约定有效,但仅生担保效力,不生股权转让效力。依《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8条,以财产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名下担保债务的约定有效。
  1. 第一,须有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移转股权归属的合意;
  2. 第二,股权已形式上移转至债权人名下;
  3. 第三,须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等权利变动公示,债权人方得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属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担保,合同有效;因公示未完成,乙不能优先受偿,仅可请求以该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约定到期不还即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形式转让+实质担保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公司及其债权人不得以出资未实缴、抽逃出资为由要求债权人负连带责任。 只担保、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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