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压迫股东的回购请求
题干
乙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王某长期操纵公司,将公司订单低价转移至其关联企业,致小股东李某的分红与表决权益严重受损。李某转让股权无人受让,其能否要求乙公司收购自己的股权?
结论:可以。李某可请求乙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拒绝即可直接起诉。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要件:
- 第一,主体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
- 第二,存在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 第三,损害达到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程度。 本案套用:王某转移订单属于滥用控制权,致李某权益严重受损,三项要件均满足。该请求权不以投反对票为前提,也不受六十日协商前置的限制,李某可直接以乙公司为被告起诉。 记忆:滥权压小股东,可直接诉请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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