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回购的减资前提

商法-141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2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增资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增资取得相应股权;若乙公司未达约定业绩目标,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回购其股权。后目标未达成,甲公司请求回购遭拒,诉至法院。该协议效力如何?法院应如何处理?
协议中的回购条款合法有效。依据《公司法》第53条、《九民纪要》第5条,对赌条款的效力与履行应分两层判断。
  1. 第一,须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应确认其效力;
  2. 第二,目标公司回购不得触碰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底线;
  3. 第三,公司须先行完成减资程序,回购方有合法财产基础。 本案属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安排,无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协议有效;但乙公司尚未减资,若判令其回购,等于用公司财产向股东返还出资,构成抽逃出资,故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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