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压制下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商法-183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57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股80%控股花花有限公司,乙、丙各持10%。2020年起,甲操纵股东会连年决议不分配利润,拒不向乙、丙提供财务报告、拒绝丙查账,以给自己发奖金变相排除乙、丙分红。丙诉请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问: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能。丙可请求花花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依据《公司法》第89条第3款,要件有三:
  1. 第一,行为主体须为控股股东;
  2. 第二,其滥用股东权利;
  3. 第三,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 本案中,甲持股八成、足以左右股东会决议,是控股股东;其连年作出不分红决议,拒绝提供财务报告、拒绝丙查账,又以给自己发奖金变相挤掉乙、丙的分红,属于滥用控制权;乙、丙多年得不到投资回报,损害已达严重程度,故丙的诉请应予支持。本款不以连续五年盈利而不分配为前提,与第一款路径不同。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受害股东可请求公司合理价回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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