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与重复起诉判断

民诉-89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50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诉乙房屋租赁纠纷,法院判决乙支付租金,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乙去世后其独子丙继承全部财产及债务。甲申请执行,丙称自己未参加原诉、不受该判决约束;甲又就乙生前擅自转租涉案房屋起诉丙赔偿损失。问:丙的主张是否成立?对甲的再次起诉应否受理?
丙主张不受原判决约束不能成立,法院对甲的再次起诉应予受理。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既判力范围的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关于生效裁判不得重复受理的规定:
  1. 第一,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当事人;
  2. 第二,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概括承受诉讼地位;
  3. 第三,重复起诉须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者同一。 本案中乙死亡后,丙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乙的全部财产及债务,既判力因此扩张至继承人,丙须履行原判决的付款义务;甲后诉主张的是擅自转租的损失赔偿,与前诉的租金请求在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均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故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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