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民诉-108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92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对乙享有80万元到期货款债权,乙怠于行使对丙的70万元到期债权,甲以丙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胜诉,执行后仍未获清偿。甲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如何确定乙的诉讼地位?
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
  1. 第一,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程序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
  2. 第二,债务人对被代位的债权债务关系有直接利益,属于与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3. 第三,债权人未列债务人的,法院可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 本案甲起诉丙,主张的是乙对丙的到期债权,乙为债务人,裁判结果直接决定该债权能否实现、乙对甲的债务能否清偿,故乙应列为第三人,甲未列的法院应追加。代位权诉讼胜诉但未实际获清偿的,甲仍可另诉乙,法院应予受理未获清偿可另诉。 记忆:次债务人当被告,债务人列第三人,法院可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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