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批准合同驳回与再诉受理

民诉-109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6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转让国有房产,合同须经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才生效,由甲公司负责报批。甲公司未报批,乙公司起诉请求过户交房,法院释明后其拒不变更,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后甲公司完成报批,乙公司再次起诉请求履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否合法?
法院驳回乙公司诉请并经二审维持,处理合法;对报批完成后乙公司的再次起诉,应予受理。 依据《民法典》第502条关于合同须办理批准手续方生效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要求:
  1. 第一,合同以批准为生效条件,须经批准才生效;
  2. 第二,批准前合同不具履行效力,请求履行达不到胜诉标准;
  3. 第三,经法院释明拒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只能判决驳回。 本案中甲公司未办报批,合同未生效,乙公司请求过户交房缺乏依据且坚持原请求,驳回并无不当;其后合同获批属于新的事实,与前一诉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未批不生效、释明不改即驳回;批后新事实、再诉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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