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竞合后的重复起诉

民诉-90 · 民事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二审 · 案例题 · 常考 · 26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乙公司交付的轿车因刹车缺陷在行驶中故障,致甲车辆损坏并轻微受伤,损失共4万元。甲以违约为由起诉获判赔4万元,双方未上诉。此后甲又以同一事实提起侵权之诉,另加精神抚慰金。法院应否受理?
法院不应受理该侵权之诉。依据《民法典》第186条,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择一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民事诉讼法》要求生效裁判已解决的纠纷不得再行起诉。要件为:
  1. 第一,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触发违约与侵权两项请求权;
  2. 第二,两者指向同一损害,赔偿范围重合;
  3. 第三,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选定后另一请求权消灭;
  4. 第四,前诉裁判已生效并产生既判力。 本案乙公司交付缺陷车辆,既属违约亦属侵权,甲就同一车损、医疗费已选择违约之诉并胜诉,其后再诉侵权、另加精神抚慰金,等于推翻已作选择,构成重复起诉,故应裁定不予受理。请求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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