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致人死亡的结果归责

刑法-83 · 罪数论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7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负责驾驶证核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乙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仍为乙核发驾驶证。乙持证后违规超载驾车,撞死行人丙。问:甲的行为应如何评价?
甲的行为仅成立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刑法》第397条、《刑法》第233条,其成立要件为:
  1. 第一,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 第二,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3. 第三,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4. 第四,死亡结果须由渎职行为直接引起。 本案中,甲负责驾驶证核发,明知乙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仍予核发,属故意违规办理公务;乙持证后违法超载驾车撞死行人丙,形式上已生重大损失。但乙超载系其自主决定并应自负其责,并非甲发证行为所创设的危险,二者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可归责于甲,故不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归责渎职未创设违章风险,死亡结果不得归责
此处 7 个采分点,约 273 字
点任意处显示答案
回
想
0:00

默认「遮关键词」:点空位逐个揭示;再切「填关键词」逐空默写,或「全遮」整段回忆。

答对 0 / 7 偷看记账 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