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的定性
题干
甲为索讨乙欠自己的赌债,将乙拘禁并向乙父母索要。拘禁中甲基于伤害故意对乙施暴,不慎致乙死亡。甲致乙死亡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甲致乙死亡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结论取决于对《刑法》第238条第2款(该款援引第232条)性质的理解: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之争。
- 第一,适用前提是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
- 第二,解为法律拟制者,不问故意过失,致人死亡即拟制为故意杀人;
- 第三,解为注意规定者,该款不改变定罪规则,仍按实际罪过定罪。 本案甲为索讨赌债拘禁乙,依同条第3款仍按非法拘禁罪论处,不成立绑架罪;其又基于伤害故意施暴致死:依拟制说成立故意杀人罪,依法考所采的注意规定说,仅构成故意伤害致死。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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