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认定
题干
甲与乙已办理离婚手续,但因子女抚养问题仍共同居住。其间甲长期虐待乙,致乙跳楼自杀身亡。问:对乙的死亡结果,甲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甲的行为成立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须对乙的死亡结果负责。依据《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死亡属法定加重情形,其成立需三个要件:
- 第一,双方具有家庭成员关系;
- 第二,行为人持续实施虐待且情节恶劣;
- 第三,死亡结果与虐待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甲与乙解除婚姻后仍同住并共同抚养子女,乙仍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甲长期施虐,乙不堪忍受而跳楼自杀,死亡系虐待行为累积所致,故结果归责成立。虐待罪婚姻关系解除不消灭共同生活形成的家庭成员身份,虐待致自杀亦可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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