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87 · 罪数论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74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是传销组织头目,将组织成员乙关押拘禁达三个月,期间经常辱骂、殴打乙。乙不堪忍受,自关押处跳楼身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须对该死亡结果负责。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件有四:
  1. 第一,须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 第二,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结果;
  3. 第三,死亡与拘禁之间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为摆脱拘禁而自杀的同样可归责;
  4. 第四,对加重结果须有过失。 本案中,甲将乙关押三个月并持续辱骂、殴打,乙不堪忍受而跳楼自杀,该结果由拘禁行为引起,甲亦有预见可能;辱骂、殴打并非直接致死原因,不适用转化定罪规定,故按结果加重犯一罪处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基础行为、加重结果、因果关系、过失,四者齐备即成立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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