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

刑法-86 · 罪数论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43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为强奸乙而对乙施暴,练过散打的乙将甲制服并欲扭送公安机关,甲为逃跑持刀捅刺乙致重伤。甲的行为是否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①甲不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应认定强奸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②依据《刑法》第236条,强奸致被害人重伤的才是结果加重犯。 ③其成立须具备:
  1. 第一,存在强奸实行行为;
  2. 第二,重伤由该行为直接造成,即直接因果关系;
  3. 第三,结果发生在强奸实行过程中,与奸淫目的的实现相关联。 ④本案中,甲先前的暴力并未致重伤,捅刺乙发生在甲被制服、强奸已无法继续之后,目的是为逃跑而捅刺,与强奸行为之间因果链断裂,不能评价为强奸的加重结果;该重伤应单独成立故意伤害罪,与前罪数罪并罚,故全案结果加重犯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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