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刑法-88 · 罪数论 / 刑法总则 · 案例题 · 常考 · 203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因债务纠纷遭乙拒绝,遂将乙强行拖入轿车。乙奋力反抗,甲在右后门未关闭时即驾车前行,乙从车门跌落倒地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成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甲成立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应加重处罚。要件上:
  1. 第一,须实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基本犯行为;
  2. 第二,重伤须由该行为直接引起;
  3. 第三,着手实行基本犯构成要件行为并造成加重结果即可,不以基本犯既遂为必要。 本案甲违背乙意愿将其拖入车内,已实际剥夺其人身自由;车门未关即驱车前行,乙跌落摔成重伤,与甲的拘禁行为之间成立直接因果关系。故甲应对重伤结果负责。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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