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
题干
甲欲实施电信诈骗,向乙借用银行卡,乙明知其用于诈骗仍出借,后因害怕将卡要回;被害人仍向该卡转入18万元,乙遂持卡在ATM机分批取走,甲始终未得分文。问:乙出借银行卡、甲的行为性质与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乙出借银行卡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与诈骗罪的帮助犯形成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甲成立诈骗罪既遂。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刑法》第266条。要件为:
- 第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第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 第三,帮助行为对骗取结果具有因果贡献。 本案中,乙明知甲借卡用于诈骗仍交付银行卡,属于支付结算帮助;事后要回卡并未阻断被害人转入18万元,未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故不成立犯罪中止;甲将钱款骗入指定账户即取得财物控制,事后未分得赃款不影响既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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