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处理界限与庭审衔接

刑诉-176 ·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常考 · 283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的处理权限、会议中的禁止性要求,及其与开庭准备期限的衔接。
庭前会议对程序性事项可作实质性处理,此为《庭前会议规程》的立场;《刑诉解释》要求庭前会议结束后再作处理,答题时以规程为准。
  1. 第一,处理对象限于回避、管辖、排非、出示新证据等可能使庭审中断的事项,双方须应当就是否提出申请发表明确意见。
  2. 第二,会议中不质证、不辩论;经询问证据意见,有异议的证据庭审重点调查,无异议的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3. 第三,与开庭衔接,须开庭10日前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3日前通知开庭时间地点并传唤当事人。判断口径:处理决定应在庭审时说明理由,违反上述会议纪律的构成程序违法。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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