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的处理

刑诉-22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第一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76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涉嫌故意杀害乙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甲的辩护律师申请通知新的证人丙到庭,说明了丙的基本信息,称案发时丙与甲在一起,可证明甲无罪。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申请?
法院应当同意辩护律师关于通知新证人到庭的申请,认为必要时宣布休庭,并可决定延期审理。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刑诉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要件有三:
  1. 第一,申请主体适格,须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
  2. 第二,申请事项属于法定范围,即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 第三,法庭审查认为确有需要,这是同意的实质条件。 本案中,辩护律师代甲提出申请,已列明证人丙的基本信息,并说明案发时丙与甲在一起、可证明甲无罪,属说明了证人基本信息且说明了拟证明事项,申请合法有据。法院应同意并宣布休庭,视情形决定延期审理。 同意、休庭、延期审理三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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