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中被告人的到场权
题干
一审开庭前,被告人甲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甲亦请求参加,法院以其到庭无必要为由不准许。法院不准许甲参加庭前会议是否正确?
法院拒绝甲参加庭前会议的请求不正确。依照《庭前会议规程》第四条第三款,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到场。要件有三:
- 第一,被告人提出参会申请;
- 第二,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 第三,法院就此召开庭前会议并通知被告人到场,该义务不得以案件情况特殊、到庭无必要为由免除。 本案甲在一审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据此召开庭前会议听取意见,甲亦明确请求参加,两项触发条件均已具备,法院必须通知甲到场。以拒绝甲参加的方式推进会议,剥夺了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属程序违法。庭前会议申请参会或申请排非,均应通知被告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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