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核准的合议庭组成
题干
甲因故意杀人被某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未上诉。省高院核准时,由审判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省高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不正确。依《刑事诉讼法》,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审判组织的构成有严格要求。
- 第一,核准机关限于高级人民法院;
- 第二,合议庭成员须全为审判员;
- 第三,审判员人数须满三人。 本案甲被中院判处死缓且未上诉,依法应由省高院核准,主体并无问题;但省高院以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参与复核属主体不适格,成员身份与人数均不合要求,该核准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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