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附民调解的通知对象

刑诉-114 · 第一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180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未成年人甲涉嫌抢劫乙一案,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并在会议中一并调解附带民事诉讼,仅通知公诉人丙、甲、乙到场。法院的做法是否有错误?
该做法错误,庭前会议调解附民的通知对象有遗漏。依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 及 《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附民调解的到场人不限于当事人本人。
  1. 第一,附民当事人本人到场;
  2. 第二,法定代理人到场;
  3. 第三,诉讼代理人到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没有辩护人的,还须通知辩护人。 本案甲为未成年人,属强制法律援助对象,法院只通知公诉人丙、甲、乙,漏掉甲的法定代理人与辩护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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