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被害人放弃告诉后再诉的处理

刑诉-27 ·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 第一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65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故意伤害乙、丙,致二人轻伤。乙向法院提起自诉,丙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追究,也未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丙见乙获赔数额较大而反悔,就甲致其受伤的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对丙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依据《刑诉解释》第323条,
  1. 第一,共同被害人仅部分告诉时,法院须通知其余被害人参加诉讼并说明不到庭的后果;
  2. 第二,被通知人明示不参诉或拒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丧失就同一事实再行追诉的资格;
  3. 第三,第一审判决宣告后其仍以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不得再受理。 本案乙起诉后法院已通知丙,丙明示不再追究且未出庭,放弃告诉即已生效;一审宣判后丙见乙获赔而反悔,就甲致其受伤的同一事实自诉,反悔不恢复告诉权,法院应不予立案受理。第一审程序记忆:部分被害人告诉须通知其余人,明示不参加视为放弃,一审宣判后再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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