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功能与处理规则

刑诉-115 · 第一审程序 · 案例题 · 常考 · 274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某公诉案件开庭以前,法院召集庭前会议,就控辩双方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了解情况。控方未表态;为提高效率,控辩双方还对拟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当场质证。该处理是否有误?
本案庭前会议的两处处理均属程序违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庭前会议由审判人员召集,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其要件有三:
  1. 第一,功能限于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 第二,对是否提供新的证据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控辩双方须作出明确表态;
  3. 第三,庭前会议不质证不辩论,证据的质证与辩论只能在庭审中进行。 本案控方对是否提供新证据缄默不语,未履行明确表态义务;控辩双方又将拟在庭审出示的证据当场质证,越过庭前会议的权限边界,实质提前行使了庭审职能。故两处均有错误。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只听取意见、不质证不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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