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的召开与到场人员

刑诉-177 ·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 常考 · 306 字 · 8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公诉案件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可以召开的情形,以及被告人等人员的到场规则。
庭前会议不是必经程序,是否召开由法院裁量:控辩双方可提出申请,但须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方予召开。
  1. 第一,常见情形为案情重大复杂、证据繁多、双方对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重大;开庭前一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附线索材料的亦可启动。
  2. 第二,到场人员以公诉人、辩护人为核心,助理人员可以到场协助;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
  3. 第三,仅在准备就排非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就要询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时,才准备排非或询问证据意见时应当通知被告人。判断口径:多名被告人的,由法院按情况确定参会人选;会议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可用视频方式。法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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