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决议的效力
题干
甲公司由五家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章程规定由股东派员出任董事,巫某经股东会决议出任总经理并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后董事会以其无力调和股东矛盾为由免去巫某总经理职务,巫某不服。问:该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
结论:董事会解除巫某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有效。依据《公司法》第67条,董事会行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公司法》第74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其负责;《公司法》第10条要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要件:
- 第一,作出主体须为董事会并符合章程表决程序;
- 第二,解聘事由不作实质审查,无需证明过错;
- 第三,解聘只终止委任关系,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可能引发赔偿。 本案章程未将经理任免权收归股东会,董事会有权免去巫某职务,决议有效;巫某可另行主张赔偿。 解聘有效不等于免责,赔偿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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