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兼任
题干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甲任董事长,乙任总经理并兼任监事,后甲、乙长期冲突。问:该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
①该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不规范之处。
②依据《公司法》第75条、《公司法》第76条第4款。
③
- 第一,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而只设一名董事;
- 第二,公司不设董事会时由该董事独任行使董事会职权,一名董事不能称董事长;
- 第三,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职位互斥,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④本案股东仅四名、规模不大,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本身合法,机构设置本身合法;但公司既无董事会,甲只能以董事身份执行公司业务;乙以总经理身份兼任监事,经理兼任监事违规。故其治理结构确有瑕疵。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少可只设一名董事,但董事、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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