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子公司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题干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隆昌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股75%、15%、5%,隆昌另设全资子公司隆兴公司,丙任董事长。丙将隆兴投标价泄露给竞争对手,致隆兴损失巨大;乙书面请求隆兴监事会起诉被拒。问:乙可如何救济?
乙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依据《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公司法》第188条:
- 第一,侵权人须为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 第二,须有执行职务致子公司受损的行为;
- 第三,请求人须为母公司股东且已书面请求子公司监事会起诉;
- 第四,该机关拒绝起诉。 本案隆兴公司系隆昌公司全资子公司,丙任董事长期间泄露投标价,造成隆兴重大损失;乙作为隆昌股东已书面请求隆兴监事会起诉而遭拒,前置程序已履行,故乙可径行起诉,请求丙向隆兴公司赔偿。 全资子公司受损,母公司股东先请求子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被拒后可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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