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人数与董事兼任监事的限制
题干
2018年4月,甲、乙、丙三人拟共同设立一家经营化妆品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100人。公司设董事会,由甲、乙二人组成,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监事。问:该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规范之处,董事会人数与监事人选两方面均有瑕疵。依据《公司法》第68条第1款、《公司法》第76条第4款、《公司法》第83条:
-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 第二,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一名监事;
- 第三,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须独立于经营层。 本案中,董事会仅由甲、乙二人组成,不足法定人数,属董事会组成违法;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符合简易治理安排,但乙已任董事又兼任监事,属监督与经营职务混同。上述两处瑕疵均须依公司法予以改正。公司治理董事会三人起步,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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