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关联交易的效力与赔偿

商法-161 · 重点真题 / 2024年真题(回忆版) · 案例题 · 必考 · 30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其妻控股的A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两年期、租金400万元的设备租赁合同。董事会决议时甲未回避,公司事后未追认;租金远高于市价,设备故障还造成较大损失。问:该合同效力如何?甲应否赔偿公司损失?
该合同对该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应负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82条、《公司法》第185条、《民法典》第504条:
  1. 第一,董事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约,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2. 第二,决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3. 第三,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约,仅在相对人善意时约束公司。 本案A公司由甲妻控制,属关联方,该租赁即自我交易;甲未回避,董事会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又未提交股东会,公司事后亦未追认;A公司明知其身份和权限,非善意。故合同对公司不生效力。甲违反忠实义务,依《公司法》第22条就虚高租金与设备故障损失应赔偿。董事关联交易的效力 报告决议—关联回避—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转股东会—相对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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