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要件
题干
潇纱公司有两名股东,甲持股80%、乙持股20%。潇纱公司全资设立潇潇公司,并指定甲之妻丙担任潇潇公司董事。丙受甲指示多次挪用潇潇公司资金,致其重大损失,潇潇公司一直未起诉。乙应通过何种程序为潇潇公司挽回损失?
乙有权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请求甲、丙就潇潇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第192条,其要件为:
- 第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加害行为,指示者与实施者应连带担责;
- 第二,受损主体是全资子公司,而该子公司怠于起诉;
- 第三,起诉前须书面请求子公司监事会(未设监事会的为董事会)起诉,被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时,股东才可径行起诉。 本案丙系潇潇公司董事,受甲指示挪用资金,属指示型损害公司利益;受害公司未起诉,母公司又受甲控制、无从形成追责决议,普通代表诉讼落空,故乙可直接代位起诉。 口诀:指示连带、子公司怠诉、母公司被控,前置请求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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