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任期届满前的无因解任

商法-193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1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甲、乙,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丙担任董事。2024年5月,丙任期未满,股东会即作出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且未举证说明解任理由。问:股东会的解任行为应如何认定?
股东会解任董事的行为有效,但公司须向被解任董事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71条:
  1. 第一,股东会享有解任董事的职权,可随时启动;
  2. 第二,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须征得董事同意;
  3. 第三,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的,构成无因解任,董事可请求公司赔偿。 本案中,甲、乙组成股东会,丙系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股东会决议免除丙的职务却未提供任何解任理由,属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丙可向公司主张赔偿。公司治理 解任有效不等于免责,赔的是赔偿而非恢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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