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竞业禁止的构成与效力
题干
甲任乙科技公司总经理。丙科技公司邀其参与同类智能硬件项目,拟与其签订顾问合同。甲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也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问:甲能否直接与丙公司签订该顾问合同?
不可以直接签订。依据《公司法》第184条,竞业禁止的审查要点有三:
- 第一,主体须具有董事、监事、高管身份;
- 第二,须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 第三,行为上系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本案中,甲任乙公司总经理,属高级管理人员;丙公司项目与乙公司业务同类,甲以顾问身份介入,实质上即为他方经营同类业务;甲既未报告,也未走完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故该顾问合同不得订立,甲须书面报告并获批后方可另议。竞业禁止竞业禁止三要件:董监高身份、未报告加决议、经营同类业务,程序未走完即不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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