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自我交易与公司归入权
题干
锋源公司章程规定,超过10万元的合同须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甲自行将自有轿车出租给公司,约定年租金15万元,事后要求公司付租,股东认为租金过高而拒绝。问: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公司有权拒付租金。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第1款、《公司法》第186条,高管与本公司交易受限,违规所得适用归入权。要件有三:
- 第一,主体限于董监高;
- 第二,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 第三,须报告并按章程经决议通过。 本案甲任总经理,属高管;甲将自有轿车出租给公司、自定年租金,即为自我交易;该事项既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也不符合章程要求的董事会批准,构成违反忠实义务。故该租金收入应归公司,公司享有归入权,拒付与行使归入权效果相同。董监高自我交易:先报告、依章程决议,违者收入归公司,公司可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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