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董事与解聘经理的权限归属

商法-42 · 公司组织机构·职权划分 · 必考 · 254 字 · 3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李某认为总经理张某经营无方,未召开董事会即通知其离职;监事王某则召集会议作出免除张某董事职务的决定。问:李某与王某的免职行为是否有效?
结论:李某免去总经理职务、王某以监事名义免除董事职务,均不生效。依据《公司法》第67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生效;《公司法》第78条中监事会职权限于检查财务、监督董事高管并提出解任建议,无直接免职权。要件:
  1. 第一,解聘经理属执行层人事权,须经董事会决议;
  2. 第二,解任董事是股东会专属权力;
  3. 第三,监事只有监督权与解任建议权。 本案经理免职未经董事会决议,程序缺失;免除董事职务也非监事会议可决事项,王某越权。记:董事归股东会,经理归董事会,监事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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