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与当事人

商法-38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常考 · 239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王某伙同他人以明显低价将公司设备卖给关联方,造成公司损失八百万元。股东李某持股百分之二,欲代公司追责,应先向谁提出何种请求?若三十日内无人起诉,李某能否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结论:李某须先经前置程序,无果后方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依据《公司法》第189条:其一,原告应为适格股东,有限公司股东无持股比例与期限限制,股份公司股东须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其二,须书面请求监事会(针对董事、高管)或董事会(针对监事)起诉;其三,上述机关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公司列为第三人。本案李某系有限公司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监事会拒绝或逾期未诉的,李某即可起诉,甲公司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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