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适用与前置

商法-39 ·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常考 · 225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乙公司持有丙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丙公司总经理赵某侵占丙公司资金六百万元。乙公司股东张某持股百分之三,书面请求丙公司监事会起诉赵某被拒。张某能否直接起诉赵某?诉讼中当事人如何列明?
结论:张某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依据《公司法》第189条:其一,被诉对象须为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或侵害全资子公司权益的他人;其二,母公司股东须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监事会(针对董事、高管)或董事会(针对监事)起诉;其三,被请求机关拒绝、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母公司股东可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本案丙公司系乙公司全资子公司,赵某属高管侵权;张某为母公司股东并已书面请求丙公司监事会而被拒,故可直接起诉赵某,并将乙公司、丙公司均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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