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监事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商法-123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92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15%的股权,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乙与外部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故意压低价格,致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问:甲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乙?
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据《公司法》第189条,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诉讼须先履行前置程序。
  1. 第一,原告适格,须具备法定持股条件;
  2. 第二,须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因侵权人为监事而非董事、高管;
  3. 第三,须前置程序落空,即董事会拒绝起诉、收到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诉,或情况紧急、不起诉将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案甲持15%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体适格;加害人为监事乙,受请求机关为董事会;甲未书面请求即拟起诉,亦无紧急情形,前置程序未完成,故不得以自己名义起诉。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监事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须先书面请求董事会起诉,被拒、三十日内未诉或情况紧急,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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