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负个人责任的任职限制

商法-116 · 公司法 · 案例题 · 常考 · 271 字 · 6 个采分点
题干
昌顺公司总经理职位空缺,拟对外招聘。甲曾任大昌公司董事,该公司2015年3月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甲对此负个人责任。2019年公司拟聘甲为总经理。问:甲能否担任昌顺公司总经理?
甲可以担任昌顺公司的总经理。依据《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第3项,对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的董事、经理,任职限制须同时满足三项:
  1. 第一,曾任破产清算企业的董事或经理;
  2. 第二,对该企业破产负个人责任;
  3. 第三,自破产清算完结起未逾三年。 本案中,甲曾任大昌公司董事,且对该公司破产负个人责任,前两项成立;但破产发生在2015年3月,至2019年已远超三年,三年限制期已届满。禁止任职的情形既已不复存在,任职障碍即告消除,甲可受聘为总经理。注意起算点是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而非法院宣告破产之日破产负个人责任→三年禁任;吊销执照负个人责任→三年;经济犯罪判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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