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故意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刑法-36 · 责任要件:罪过 · 案例题 · 常考 · 301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基于杀人故意暴力殴打乙致其休克,误以为乙已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运至公园掩埋,乙实因被活埋窒息而死。问:对甲的行为理论上应如何定性?
按通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前后两行为应作整体评价。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则为:
  1. 第一,行为人在实施前一行为时须具备杀人故意;
  2. 第二,前一行为须已制造致人死亡的重大危险;
  3. 第三,其后的介入行为须不属异常介入,结果方可归属于前一行为。 本案中,甲以杀人故意殴打乙至休克,生命法益已陷于高度危险;其为毁尸灭迹而掩埋,与先前的杀人计划一脉相承,介入并不异常;乙最终死于活埋窒息。故甲对死亡时间的误认属于事前故意的认识错误,死亡结果仍应算入第一个行为,整体只论以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另有见解主张以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或按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 先行为有致死危险,后行为不异常,结果即归责于先行为,全案一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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