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重合评价

刑法-38 · 责任要件:罪过 · 案例题 · 常考 · 239 字 · 5 个采分点
题干
甲在街头物色抢劫目标时,误以为乙的手提包内是普通财物而下手抢劫,得手后发现劫得的其实是军用物资。问: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能否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仅构成普通抢劫罪,不适用抢劫军用物资的加重法定刑。依据《刑法》第263条,抢劫军用物资虽属加重情形,但适用该情形以主客观均有对应为前提。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
  1. 第一,主观故意指向普通财物;
  2. 第二,客观对象是军用物资;
  3. 第三,轻重罪在重合限度内主客观一致的,以轻罪既遂评价;
  4. 第四,超出部分无过失犯的不另定罪。 本案中,甲误认包内为普通财物而实施抢劫,客观上劫得军用物资,二者仅在普通抢劫的范围内重合,故以普通抢劫既遂论处;抢劫军用物资并无过失犯,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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