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的认定与说理

刑法-223 · 犯罪主观构成要件与事实认识错误 · 必考 · 337 字 · 7 个采分点
题干
试述犯罪过失的两种形式在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上的区别,以及在事实认识错误场合论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说理顺序。
过失案件的定性结论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说理须先定结论、再分层展开。
  1. 第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识因素是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意志因素是不希望结果发生;其成立以负有预见义务且具备预见可能为前提,判断时以行为人自身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境为准,不能简单套用一般人标准。
  2. 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已经预见结果为前提,意志因素是不希望结果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须存在其据以自信的主客观依据;与间接故意的分界在于是否对结果放任。
  3. 第三,在事实认识错误场合,先排除故意再审查过失,说明行为人本可预见、未尽注意义务,才能得出过失结论;对结果根本不能预见或不负预见义务的,属于意外事件。判断口径:先给出“构成何罪、有无过失”的定性,再按预见义务、预见可能、避免可能三层说明理由,最后落到罪名与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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