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题干
甲见乙刚从银行取出大量现金装入提包,遂起抢夺之念;动手时怕拖延被人抓住,即用暴力将乙打晕倒地,拿包离开。问:甲的行为如何认定?
甲成立抢劫罪既遂,不另定抢夺罪。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压制他人反抗而当场取得财物者,构成抢劫罪。认定要点:
- 第一,行为已进入抢夺实行阶段且未终了;
- 第二,当场使用暴力取财,暴力与取财在同一现场连续完成;
- 第三,主观上犯意提升为抢劫故意,且财产与人身两类法益法益具有包容性,故属一罪而非数罪。 本案甲着手抢夺后,因惧怕被抓而将乙打晕,压制反抗后取走提包,暴力直接服务于取财,与上述要件逐项吻合,应以重罪既遂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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